初審原則
本院依經費狀況和下列條件提供獎學金給合格之全修生(每學期研修12學分(或11.5學分;南區教育中心8 學分)以上,畢業前最後一學期不在此限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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蒙召全職事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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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經濟需要且靈命、學識、生活與事奉兼優之同學皆得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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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有需要延期作業以一科為準,扣除該科之學分,不可低於12學分。
複審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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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獎學金之獨特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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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規定參加週會、小組及其他相關課外活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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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極參與禱告會、學生正道會、宿舍自治會或其他校園活動及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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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合感恩節日定期與奉獻者保持連繫
獎學金審核委員會
本委員會由教務長、教授代表和學務長共同組成,後者並兼任委員會主席。
獎學金種類(細節請參閱各獎學金之規定)
正道獎學金:申請獎學金同學的學年成績需至少在B+(3.33)以上。
全時間神學生配偶學費減免:
a. 經本院正式錄取全時間學生之配偶,可按經濟需要申請學費減半。
b. 全修生畢業前的一學期,修課學分多於6學分者,其配偶符合申請減免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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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獎學金,選擇其中一項申請,不得重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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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學金及助學金可同時申請,審核委員會將擇一核發。
獎學金申請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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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文件:註冊單及財務狀況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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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日期:在「每學期選課截止日前」繳交申請表,逾期不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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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取獎學金之有效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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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.Div.:三年為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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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.A.C.S.:兩年為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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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學金之金額:按學院每學期公佈獎學金金額申請之。
※備註:
償還:因故未能維持全修生之身份者,必須全數償還該學期所申請之獎學金。
助學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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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本院全修生,因實習教會經濟有限,所給付之實習津貼不足學院所估計之基本生活費標準,得依需要提出申請,以補助該學期學費。學院一年只核發秋(9-1月)、春(2-5月)兩季共9個月助學金且學院保留審核及最後決定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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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全修生之配偶有全時間工作及收入,或全修生個人有足夠之經濟支持來源者(如個人積蓄、退休金、家庭支持等),請勿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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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中途轉學、退學或畢業後另有他就,不按正規服事主者,將終止其助學金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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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修生(新生/舊生)於入學後完成註冊手續時,得以提出申請。
三、學費分期付款
經濟有困難的同學可申請分期付款,規訂依照P35教務處訂定之費用規訂辦理,請洽學務處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