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
凡本院全修生,因實習教會經濟有限,所給付之實習津貼不足學院所估計之基本生活費標準,得依需要提出申請。助學金採團體信心原則,不足部份學院補助1/3,自行募款1/3,剩餘1/3可採學院工讀(於台福教會實習的同學,學院補助1/2,自行募款1/4,學院工讀1/4)。學院一年只核發秋(9-1月)、春(2-5月)兩季共9個月助學金且學院保留審核及最後決定之權利。 |
二、 |
每學年開學時由學務處同會計室,計算學生及其眷屬基本生活費數額,目前之基本生活費(不包括醫療、購書、車旅、雜支等)大約為:
單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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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新台幣 12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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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婚尚無子女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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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新台幣 18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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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有全職工作時個案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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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婚有一名子女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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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新台幣 2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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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婚有二名(及以上子女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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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新台幣 24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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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婦同為全修生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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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新台幣 24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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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婦全修有一名子女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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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新台幣 26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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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婦全修有二名子女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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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新台幣 28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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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若全修生之配偶有全時間工作及收入,或全修生個人有足夠之經濟支持來源者(如個人積蓄、退休金、家庭支持等),請勿申請。 |
四、 |
若中途轉學、退學或畢業後另有他就,不按正規服事主者,依其接受助學金之金額加算利息歸還之 |
五、 |
若中途轉學、退學或畢業後另有他就,不按正規服事主者,依其接受助學金之金額加算利息歸還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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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費分期付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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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有困難的同學可申請分期付款,申請細節請洽學務處助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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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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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09年8月起的秋季班生效。若有未盡事宜,得由學生事務處提出,經本院院務會議核准修訂之。 |